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小字第2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596號
原   告  蔣孟瓊
訴訟代理人  李家誠
被   告  柯佳君 即小君五金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消費訴訟,得由消費關係發生地之法院管轄,消費者保護
法第47條定有明文;又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
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另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6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起訴狀所載,係因消費關係涉訟之事件,且被告為設
有營業所之人,其營業所位於新北市○里區○○○路○○○號
(此有被告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在卷可稽),而消費關係發生
地則位於原告臺北市○○區○○○路○段○○○巷○○號1樓住所
及被告上開營業所,均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之轄區。依前開
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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