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3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益興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6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