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547號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雄 訴訟代理人 陳麗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柒萬柒仟貳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零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玖仟伍佰零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6月13日
書記官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