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3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38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3878號債權人品格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瑞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權人公司現任之法定代理人並非陳登河,故請表明債權人公司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債權人並應於本件聲請狀底蓋印其公司正確之大小章,或提出經債權人蓋印其公司正確大小章之聲請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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