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一七三號
聲請人 陳宗盛 相對人 陳純仁
陳純德 右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陳宗盛地址「住台北市○○區○○○路○○巷九之二號六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住台北市○○區○○○路○○巷九之三號六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