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7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7572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
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陳昱豪 」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如對於原判決已合法上訴者,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林蓮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