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867號上訴人豪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鑫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訴字第6867號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原審減縮後聲明:296620元及其遲延利息,勝訴部分:51620元其遲延利息,敗訴部分245000元及其遲延利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心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書記官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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