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再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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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再易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再易字第55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44,320元,應徵裁判費15,5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審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陳博享法官高鳳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