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209號原告戊○○○
丙○○丁○○己○○前列三人共同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被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樓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前開訴訟業經本院准予訴訟救助,裁判費用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思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