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06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06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18號5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2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爰審酌被告素行尚好,惟假觀光之名,申請出境後,滯留國外求學,而未如期返國接受徵兵處理,破壞兵役公平性、影響國家安全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
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淑蓉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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