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47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不得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台灣地區之規定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2月2日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緝字第14號(偵查案號: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73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健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