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2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0281號原告台灣省桃園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葉滄燁 律師被告 賴國耀 (即祭祀公業 賴七合 )被告滄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賴國耀(即祭祀公業賴七合)應將如附圖所示A、B部分使用面積各為一百九十二平方公尺、二十九平方公尺之建物拆除,並將各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
被告滄隆有限公司應自如附圖所示A、B使用面積各為一百九十二平方公尺、二十九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原告各以新臺幣壹佰零陸萬元、壹拾萬柒仟元為被告賴國耀(即祭祀公業賴七合)、被告滄隆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查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被告 賴木枝 即祭祀公業賴七合將系爭建物拆除並返還土地(見本院卷第4至5頁),嗣祭祀公業賴七合管理人由賴木枝變更為賴國耀,有臺北縣新店市公所95年6月29日北縣店民字第0950024164號函可稽(見本院卷第25頁),被告賴國耀並同意原告為訴之變更(見本院卷第15頁);另原告於本院審理中追加門牌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現占有人滄隆有限公司為本件被告,併訴請其遷出(見本院卷第39-1頁),核與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7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滄隆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准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台北縣新店市○○段大坪腳小段第19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伊所有供灌溉使用之水利用地,被告賴國耀即祭祀公業賴七合管理人無正當理由,而於該土地內,占用如附圖所示面積之土地,興建房屋,並出租予被告滄隆有限公司(下稱滄隆公司)使用,爰依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被告賴國耀應將無權占用土地上之建物拆除,並與被告滄隆公司將占用土地返還予伊等情。併聲明:㈠如主文第1、2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各以:㈠賴國耀(即祭祀公業賴七合)部分:伊興建鐵皮屋若有占用情事,願向原告承租或購買等語;㈡被告滄隆公司部分:伊係因租賃關係而占用系爭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於租賃前並未告知已侵占鄰地,與伊公司無關;各等語,資為抗辯。並於本院均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三、查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地目為「水」,而該土地內,經被告占用如附圖所示A、B部分面積各為192平方公尺、29平方公尺,有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足稽(見本院卷第8頁),且經本院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履勘及測量屬實,制有勘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第34至35頁之台北縣新店地政事務所96年1月5日北縣店地測字第0950017370號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又系爭土地地目為「水」,並經公告徵收為道路工程用地,禁止移轉,有上開土地登記謄本可參,在未經主管機關撤銷徵收公告前,仍不具有融通性,原告自無從任意加以處分,被告賴國耀請求承租或購買,即乏其據。則原告訴請被告返還無權占有之土地,自屬有理。至被告滄隆公司抗辯:系爭房屋係由祭祀公業賴七合出租予 彭正中 ,再由彭正中轉租予乙○○供該公司使用等情,復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2份為證(見本院第
47至54頁屬實),並為原告所不爭執,應堪信為真實。惟按土地所有人本於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得對於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及交還土地。所謂遷讓,係指停止占有而言,所謂交還,係指將占有之土地交付所有權人而言,前者之遷讓為後者交付之階段行為(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15號判決參照)。上開房屋既占有原告所有如附圖A、B所示土地,祭祀公業賴七合或彭正中復無正當權源占有上開土地,竟擅自在其上搭蓋建物,將之出租予訴外人乙○○供被告滄隆公司使用,被告滄隆公司固對該房屋無權拆除,惟仍不影響原告自得本於所有權之作用,依無權占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滄隆公司自系爭無權占有原告土地部分遷出,是被告滄隆公司所辯,亦無足可取。
四、從而,原告本於所有權人地位,依據民法第767條規定,訴請被告賴國耀即祭祀公業賴七合應將系爭土地內,占用如主文第1項所示面積建物拆除,並將占用面積返還,及請求被告滄隆公司自上開占用土地之房屋遷出,為有理由,均應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為宣告假執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宣告。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第385條第1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3月9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