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07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20755號債權人彰化縣田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酉○代理人乙○○債務人壬○○債務人丑○○債務人子○○債務人癸○○債務人申○○
號債務人辛○
樓之5債務人庚○○
號債務人寅○○○債務人巳○○債務人午○○債務人卯○○○
21號債務人辰○○債務人未○○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之3債務人戊○○即 卓木祥 之限債務人己○○即卓木祥之限
2號4
一、債務人壬○○、丑○○、子○○、癸○○、申○○、辛○、庚○○、寅○○○、巳○○、午○○、卯○○○、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戊○○、己○○、未○○、丁○○、丙○○、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七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