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8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東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8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4月中旬某日起至同年月24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6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178號,併辦案號:同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8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穎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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