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本判決不得上訴┌──────────────────────────────────────────────────────┐│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甲○○│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96年7月10日│10,538元│0000000│││││會│││││││││││││││││││││└─┴─────────┴─────────┴───────────┴────────┴────────┴──┘以上與正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