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5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瑞權┌──────────────────────────────────────────────────────┐│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5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 李明義 │合作金庫銀行台東分│93年12月21日│13,000元│RA五六一五五二│││0││行│││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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