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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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崑茂
劉忠明劉祐暟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已辯論終結,茲因認為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下午3時,於本院刑事第二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