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訴字第2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訴字第280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軒選任辯護人黃俊嘉律師
孫嘉佑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32094號、102年度偵字第16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心神喪失者,應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蔡○軒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被告因慢性呼吸衰竭、腦出血、缺氧性腦病變、意識昏迷、植物人狀態,於民國102年3月19日住進泰和醫院呼吸照護病房,至今仍賴呼吸器維生,無意識及行為能力,此有泰和醫院
102年8月20日診斷證明書及102年11月25日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4、9頁),堪認被告已達心神喪失之程度。從而,依前述規定,自應裁定於其回復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劉美香法官曾建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4日
書記官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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