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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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六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佰參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十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曾宗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
書記官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