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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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О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六0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侵占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核對聲請人檢附之本院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三三號、第一九0號刑事判決各一份、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二份,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前段,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鄭峻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