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七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六
乙○○男三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0七、四0八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告訴人丙○○、丁○分別告訴被告甲○○、乙○○傷害案件,聲請人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普通傷害罪,而該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丁○於本院審理時撤回對被告二人之告訴,是依照首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鈺琅法官魏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家榮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