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33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王香姿
訴訟代理人  張崇益
被   告  范氏 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10月29日與原債權人萬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萬泰銀行)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借款額度最高以新臺幣(下同)60萬元為限度,
由被告所開設帳戶內循環使用,嗣被告陸續向萬泰銀行借得
款項後並未依約清償,已喪失循環信用利益而視為全部到期
,尚積欠萬泰銀行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嗣萬泰
銀行將上開債權讓與原告,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不獲置理等
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
易紀錄一覽表、債權讓與報紙公告、債權讓與證明書各1份
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復不爭執,堪信原告
上開主張為真實。至於被告希望與原告談和解,惟原告不同
意,然此並不影響被告應還本件借款之事實。從而,原告依
據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又本件適用
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於訴
訟費用裁判同時,確定其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謝慧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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