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149號
原 告 李昆雄
被 告 洪暐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按附表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
自其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壹仟元及公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發票日│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
│││││票號│(新臺幣)││
├──┼────┼────┼───────┼─────┼─────┼─────┤
│一│99.05.04│洪暐弘│臺中縣沙鹿鎮農│3708-1│50,000│99.06.04│
││││會│AA0000000│││
├──┼────┼────┼───────┼─────┼─────┼─────┤
│二│99.05.04│同上│同上│3708-1│50,000│99.06.04│
│││││AA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