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695號聲請人臺灣臺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依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2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依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彭依巍因犯詐欺罪等數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照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美玲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附表:
┌─────────┬────────┬────────┬────────┐│編號│01│02│0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年07月15日│97年07月22日│97年07月16日││││││├─────────┼────────┼────────┼────────┤│偵察機關│臺北地檢署99年訴│臺北地檢署99年訴│臺北地檢署99年訴││年度及案號│緝字1223號│緝字1223號│緝字1223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後├─────┼────────┼────────┼────────┤││案號│100年上易字656號│100年上易字656號│100年上易字65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5月12日│100年05月12日│100年05月12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確定├─────┼────────┼────────┼────────┤││案號│100年上易字656號│100年上易字656號│100年上易字656號││判決├─────┼────────┼────────┼────────┤││確判日期│100年05月12日│100年05月12日│100年05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否││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04│05│06│├─────────┼────────┼────────┼────────┤│罪名│詐欺│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08月19日│97年08月28日│97年01月22日││││││├─────────┼────────┼────────┼────────┤│偵察機關│臺北地檢署99年訴│臺北地檢署99年訴│桃園地檢署97年偵││年度及案號│緝字1223號│緝字1223號│字8216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上易字656號│100年上易字656號│97年壢檢字173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05月12日│100年05月12日│98年01月15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上易字656號│100年上易字656號│97年壢檢字1733號││判決├─────┼────────┼────────┼────────┤││確判日期│100年05月12日│100年05月12日│98年02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否│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編號│07│08│09│├─────────┼────────┼────────┼────────┤│罪名│詐欺│偽造特種文書│偽造印文││││││├─────────┼────────┼────────┼────────┤│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7年06月20日│98年02月19日│98年02月19日││││││├─────────┼────────┼────────┼────────┤│偵察機關│臺北地檢署99年訴│桃園地檢署98年偵│桃園地檢署98年偵││年度及案號│緝字1223號│字9729號│字9729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99年壢簡字2204號│99年訴緝字47號│99年訴緝字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12日│99年06月30日│99年06月30日│├───┼─────┼────────┼────────┼────────┤││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99年壢簡字2204號│99年訴緝字47號│99年訴緝字47號││判決├─────┼────────┼────────┼────────┤││確判日期│99年12月27日│99年07月19日│99年07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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