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8年度花小字第33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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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己○○
被   告 丁○○
被   告 庚○○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333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連帶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伍萬陸仟 參佰陸拾肆元,及
應自民國(下同)74年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佰元每日陸
分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連帶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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