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27、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27、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98年度花小字第32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8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雅敏
書記官 蕭惟瀞
通 譯 徐代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玖仟參佰柒拾貳元,及應自
民國(下同)93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
法官 陳雅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