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8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264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薇諮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簽約時仍為未成年人,請提出本件契約有效之釋明
資料。(如:提出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承認之證明文件)㈢債務人王薇諮(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提出債務人還款明細表。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書記官賴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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