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劉淑惠 再審被告 謝正裕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謝正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本院第二審所為之107年度簡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00元,應徵得第二審再審裁判費7,275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6,2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應於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6,275元,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曾文欣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