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6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613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温夢妮
凃蕭美華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5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温夢妮先前受雇於被告凃蕭美華,擔任水果種植工人,彼此存有嫌隙,2人於民國107年6月29日13時50分許,在嘉義縣○○鄉○○村0000000號旁,又因細故發生爭執,進而各基於傷害對方之犯意而互毆,致被告凃蕭美華受有頭部外傷併擦傷、左肘挫擦傷、左膝挫傷、背挫傷等傷害;被告温夢妮則因而受有頭部外傷、頭皮撕裂傷、腹壁挫傷、右側上臂挫傷、右手挫傷、左手挫傷、右側腳趾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二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二人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為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依同法第條287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即被告温夢妮、凃蕭美華二人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2紙,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自應諭知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