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班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許維哲 被上訴人即被告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國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68,476元,原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2,239元,然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平日及假日加班費部分,均屬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暫免徵收前開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從而,本件上訴人上訴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120元(即32,239÷2=16,120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勞工法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