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23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3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7年度執聲字第1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該條款改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7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9月│││(已減刑(│(已減刑)│(已減刑)│├────────┼───────────┼───────────┼───────────┤│犯罪日期│95.05.11│95.05.11│92.10.2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1952號│95年度毒偵字第1952號│93年度偵字第3951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57號│95年度訴字第1157號│95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實││││││審├──────┼───────────┼───────────┼───────────┤││判決日期│95.08.10│95.08.10│95.12.18│││││││├─┼──────┼───────────┼───────────┼───────────┤││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57號│95年度訴字第1157號│95年度上訴字第186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8.28│95.08.28│96.01.08│││││││├─┴──────┼───────────┼───────────┼───────────┤││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3941號(96│95年度執字第3941號(96│96年度執字第550號(96│││年度執減更字第1223號)│年度執減更字第1223號)│年度執減更字第122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月併科新臺│││││幣100000元│││├────────┼───────────┼───────────┼───────────┤│犯罪日期│95年2月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5年度偵字第4498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6年度上更一字第398號││││實││││││審├──────┼───────────┼───────────┼───────────┤││判決日期│97.02.27│││││││││├─┼──────┼───────────┼───────────┼───────────┤││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7年度台上字第192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05.08│││││││││├─┴──────┼───────────┼───────────┼───────────┤││彰化地檢││││備註│97年度執他字第7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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