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108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1087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主文農峰股份有限公司其負責人因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罪,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
甲○○事業負責人,違反事業無排放許可證,且其排放廢水所含之有害健康物質超過放流水標準,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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