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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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七七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B法院書記官蘇美苓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