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798號
原 告 沈晏莛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藕根香企業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伍仟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叁仟玖佰陸拾肆
元。
㈡交付民事異議狀影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