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2581號
原 告 黃玉豊
被 告 陳武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三年
一月二十三日辯論終結,定一○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五時宣判,
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三年三月六日
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長慶
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