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威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第279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威德因過失傷害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