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39號
原 告 張書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世欣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0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