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再小補字第3號
再審原告 施淑美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陳麗梅 、 陳宏智 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
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
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
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臺上字第303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臺南簡易庭107年
度南小字第165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再審之訴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