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7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張乃月
兼送達代收
人
被 告 魯椿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8,535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1月4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300元計付,延滯第二個月
以新臺幣400元計付,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500元計付之違約金
,最高以3個月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1,500元,如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
,認當事人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