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32號
原 告 鄭慈妤
陳奕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帟展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鄭慈妤、陳奕菱係向被告分別請求
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22,000元、22,0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22,000元、2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3規定,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合計共2,000元
惟本件原告2人均因給付工資而涉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
規定,各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即500元,本件原告鄭慈妤、陳
奕菱應分別繳裁判費500元,合計共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