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273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2733號
原   告 林○昌  姓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林○德  同上
      陳○慧  同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廷等1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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