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蔡毓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顏溫玲陳志宏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陳立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林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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