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57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571號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法定代理人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建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