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220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二二О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二九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
偽造之「 陳明朝 」、「 陳明福 」、「 陳明壽 」印章叁枚;及台南縣○○鄉○○○村○
○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一日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內偽造之「陳明
朝」、「陳明福」、「陳明壽」印文陸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關於被告盜刻印章之時間為「八十八年六
月間(聲請書誤載為同年九月間)」應予更正;及犯罪事實末段「足生損害於陳
明朝、陳明福、陳明壽」等文後,應加載「及台南縣西港鄉基層建設用地取得之
正確性外」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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