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一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等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
偵字第一二二二O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
壹日,各緩刑貳年,緩刑期內均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甲○○、乙○○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
前案紀錄表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渠等均因
家庭糾紛與告訴人 劉家惠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