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玉原簡字第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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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玉原簡字第1號
原   告  楊新乾
訴訟代理人  楊中雁
被   告  連欣祥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玉原簡字第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梁律彣
進行事件點呼後
到庭關係人:原告訴訟代理人楊中雁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有本院107年度原易字第192號詐欺
案件刑事卷證可稽,被告於刑事庭自白犯罪,復未就本件民事賠
償部分提出訴狀否認,應認原告之請求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玉里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方毓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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