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嘉小調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秋錡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鄭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3月29日限原告於收受通知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原告業於108年4月1日收受上開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
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
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美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