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8年度花原小字第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花原小字第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訴訟代理人  周嗣彧
被   告  楊金來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花原小字第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下午2時6分在本院簡易庭簡易第四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沈培錚
  書記官 方毓涵
  通 譯 梁律彣
到庭關係人:原告訴代周嗣彧
進行事件點呼後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5,664元,及自民國107年12月27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事實,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函覆之交通
事故資料卷可稽,被告未予爭執,堪予認定。被告為後方車追撞
原告承保之車輛,應負完全之肇事責任。關於請求之金額有卷附
之估價單可查,經設算零件折舊後,其金額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方毓涵
法官沈培錚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
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方毓涵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