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南秩字第30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
被移送人 郭柏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3月26日南市警三偵字第108013636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柏宏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
,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理由
一、被移送人郭柏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22日上午1時許。
(二)地點:臺南市○○區○○路與海環街135巷口。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長槍(含彈匣)
壹支、類似真槍之玩具短槍壹支、鐵珠(BB彈)壹包,而
有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郭柏宏警詢時之供述。
(二)臺南市警察局第三分局調查筆錄、搜索筆錄、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勘驗採證同意書、110報案紀錄單、照
片8張,及類似真槍之玩具長槍(含彈匣)壹支、類似真
槍之玩具短槍壹支、鐵珠(BB彈)壹包(以下合稱系爭槍
彈)扣案可資佐證。
三、按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
虞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社會
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扣案類似真槍之
玩具槍雖無殺傷力,惟該類似真槍之玩具槍,其外觀與真槍
無異,真偽難辨,有扣案系爭槍彈照片在卷可稽;又依警詢
筆錄、110報案紀錄單所載,本件被移送人係因民眾報案稱
有人持長槍揮舞,經警到場查處而查獲上情,足認被移送人
攜帶系爭槍彈,已對一般人生命及身體法益產生威脅,而有
危害安全之虞。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65條第3款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
安全之虞之規定。本院審酌被移送人之行為、動機、手段、
智識程度,及其行為對社會造成之潛在危害等一切情狀,爰
裁罰如主文所示。
四、末按左列之物沒入之: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
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供違反
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之。但沒
入,應符合比例原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定有明文。查
扣案系爭槍彈雖屬被移送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
,但非查禁物,且被移送人已否認系爭槍彈為其所有,而係
其向綽號「阿文」之人所借,卷內亦無其他證據可證明系爭
槍彈確係被移送人所有,依法尚難逕予沒入,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
,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