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嘉小調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吳麗娟 即新北市私立衡安護理之家
相 對 人 李杉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照顧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2,920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
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
1項、第77條之20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975元,依前揭規定,
免徵調解聲請費,惟聲請人於調解程序繳納裁判費2,920元
,顯有訴訟費用溢收情事,爰依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李珈慧